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流程
导读:
有些婚姻在登记以后,是可以进行撤销的,但是对于这样的婚姻,我们是需要看是否是满足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的,如果符合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我们是可以到有关的机关去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是进行诉讼去对婚姻进行撤销,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流程。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 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撤销其婚姻登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受他人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按照《婚姻法》的第11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第11条中的胁迫一词作了更明确的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胁迫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流程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一方是受到胁迫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是可以对婚姻进行撤销登记的,但是这个也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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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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