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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7:39: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常发生,对民众的生活有极大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是怎样发生的呢?又应当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这种纠纷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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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B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大厦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毅伟、被上诉人B大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京平、张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1月,A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与B大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租B大厦公司五层2789平方米场地用以经营网络及相关产品,租赁期三年,第一年度租金为72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依合同向B大厦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80万元,并对承租场地进行装修、招租,按时交纳了租金。2000年12月15日,我公司向B大厦公司提出逾期交纳租金的请求,而B大厦公司在我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4日私自召集我公司出租的租户开会,要求租户自当日起直接与B大厦公司签订合同,将租金交给B大厦公司。同月12日B大厦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于16日强行封闭B大厦五层,造成我公司及租户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对承租场地的经营权及管理权,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与B大厦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由B大厦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风险抵押金180万元,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45390元。对B大厦公司的反诉请求,我公司只同意补付2000年12月份的租金60万元。

  B大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2000年12月份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我公司曾两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A公司按约定交纳租金,A公司均未予任何回复。在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之可能的情况下,我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其于1月15日交还场地。因A公司于1月16日未提出异议,故我公司于当日17时要求其人员撤离场地,为保证其它楼层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我公司于当日18时关闭了顾客通道,保留公共通道。这是我方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谈不上强行进入场地。现我公司五层仍由A公司之租户经营。我公司同意解除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但由于双方合同中有风险抵押金转化为违约金的规定,故不同意返还180万元风险抵押金;且A公司的装修、制作未经我公司同意,与我方无关,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按每月60万元,支付2000年12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180万元(含滞纳金及赔偿金)及其租赁期间的电话费3531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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