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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19:47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3日B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了解到A公司有二手的白色塑料桶出售,于是双方商定,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100只白色塑料桶,每只单价是30元,计货款3,000元,另运费700元由B公司承担。后B公司将上述3,700元款项支付至阿里巴巴网站上的支付宝帐号内。A公司通过C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至B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B公司收到货物发现,涉案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压制的标记文字,为避免侵权,B公司拒收上述塑料桶,并要求退回。后C公司只能将上述塑料桶运回,为此A公司承担了退回的运费1,000元。双方曾进行协商,B公司也申请要求退款,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法退款,遂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塑料桶是二手货物,作为出卖方的A公司对其出售的塑料桶应当尽到全面、详尽的介绍义务,但A公司对涉案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的标记没有进行充分的介绍,因此A公司存在过错。而B公司作为买受方,知道A公司出售的塑料桶是二手货,但B公司未能对出售的塑料桶的信息向A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因此B公司也存在过错。综上,A公司、B公司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涉案货物已退回A公司,因此3,000元货款A公司应当退还B公司。至于B公司已付的700元运费,由双方各半承担,A公司应当退还B公司运费3,50元。至于A公司支付的1,000元运费,A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主张,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A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公司货款3,000元;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公司运费3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B公司负担3元,A公司负担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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