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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46: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电视购物很普遍,因电视购物引发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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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胡某某订购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公司)豪为健康热风烤箱一只,标价人民币488元,抵扣227积分,胡某某支付人民币261元。2009年11月,烤箱强化玻璃箱体开裂。同年12月,胡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购物公司接受退货、返还人民币488元。

  原审审理中,购物公司举证《品质保证书》一份,内容有:商品名称“豪为健康热风烤箱”,材质“强化玻璃、不锈钢、PP”,保修“提供为期一年的保修,保修期从购买日开始计算”,等。胡某某对书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购买时随机收到,称从未向购物公司索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某购买的商品系一家电,应适用小家电三包规定。小家电修理、更换、退换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购物公司举证的《品质保证书》,胡某某认可其真实性,但以未随货收到、购物公司未与胡某某协商保修期为由,否认对胡某某的约束力。小家电一般购买习惯,保修卡随机附送,消费者验货时发现缺失惯常要求销售方提供。胡某某称收货时无保证书,也未向购物公司索取,与常理不符,不予采信。该《品质保证书》规定的一年保修,对胡某某与购物公司均有约束力。烤箱玻璃箱体开裂发生于胡某某购货二十个月后,胡某某要求购物公司退货还款,于法无据,无法支持。据此判决:胡某某要求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接受退货、返还人民币48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购买的小家电为玻璃制品,对于玻璃制品,国家并无三包规定,上诉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说明商品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上诉人应当可以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的小家电附有相关的《品质保证书》。该《品质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为一年,对胡某某与购物公司均有约束力。上诉人所购商品发生爆裂发生于购货一年之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货还款,缺乏依据。上诉人称该家电为玻璃制品不受三包规定约束,没有依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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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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