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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勿忽略一闪而过的小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43: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忽略一闪而过的小字,电视购物买家觉得自己受骗,诉请法院亦未获支持。究竟怎么一回事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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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一”期间,上海A电视购物公司导购小姐在电视广告中推介一款手机时宣称,该款手机其他商家没有销售,“绝无仅有”。追求独特个性的张某看到广告后订购了一部。

  然而“五一”长假过后,张某逛街时看到有同款型手机在售。为搜集证据她便购买了一部同款手机,并把发票传真给A公司要求退一赔一,得到的答复是可以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张某认为自己受骗上当,将A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

  A公司到庭后称,电视台播放的该公司广告中,导购小姐确实使用过“目前绝无仅有”,“在市场上仅有A有售”等语,但限于一定的语境。事实上,张某购买的这款手机市面上早就有售,在节目开始时导购小姐也曾经说明。为促销,A公司与手机厂商签订协议,该款手机在“五一”小长假时间内,只由A公司独家销售。而且为了避免消费者的误解,在本条广告播出期间,屏幕下方有滚动字幕,注明“此段广告有效期限于‘五一’特惠期间”。A公司已经对消费者作了明确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对此,张某认为,导购小姐在广告开头的说明过于简短,自己也没注意到屏幕下方一闪而过的字幕,整段广告中,A公司导购小姐不断强调该款手机的“绝无仅有”,误导了观众。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A公司播放的电视广告中有导购小姐对产品上市时间的介绍及屏幕下方说明字幕,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无法支持张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法官张青介绍说,电视购物导购为抬高在售商品的身价,经常用夸张的语气突出一些诱惑性很强的修饰语。而电视购物消费群中老年人、妇女所占比例较高,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过分相信电视台,仅凭广告片段就临时产生冲动,购物未经深思熟虑。她们购物后又容易后悔,常以产品质量问题、广告欺诈等理由要求退赔,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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