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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退换难 买家状告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8:37: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通过电视购买彩电,后发现问题。要求退还还要自己跑腿。这起电视购物纠纷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通过电视购买彩电,后发现问题。要求退还还要自己跑腿。这起电视购物纠纷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0年8月,家住上海杨浦区的宋某决定体验“全新的一站式购物”。他通过上海A电视购物公司定购了一台彩电。送货员送货上门后称,在验货之前需先付款。宋某支付了1580元后开箱验货。经核对,彩电的型号没有问题,但让他大吃一惊的是,除送货员交给他的发票外,彩电的包装盒内还有一张发票,开票日期是2009年12月。仔细看这台彩电边角有多处划痕,是使用之后形成的痕迹。

  宋某要求退换,但送货员说自己只负责送货和收取货款,顾客要退货凭发票联系公司。于是宋某又打电话给A公司的客服,要求换货。几天以后,A公司来电称宋某购买的彩电已经断货,只能由消费者至生产厂家指定的退货点退货,不能换货。

  “一站式购物”不方便,退换还要自己跑腿,宋某越想越气,于是一纸诉状将A公司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A公司退一赔一。

  A公司到庭后称,为宋某发送的彩电包装从未打开过,应由供货商对商品包装内还有一张发票一事作出解释,从彩电外表也无法判断在送往宋某家之前是否被他人使用过,所以仅同意退还宋某购买彩电价款1580元,不同意另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所受损失。A公司向宋某提供的彩电,从其提供的彩电原物和日期在前的发票来看,可以认定是旧机而非新机。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宋某1580元,赔偿158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张青说,电视购物经营者在宣传中几乎清一色采取“货到付款”的购物模式,并宣称对售出产品包退包换。但实际交易中,送货员均要求先付款、再验货。验货过程中发现问题,快递员不负责,只能找电视购物公司,而电视购物公司又往往把消费者推给厂商。在此期间,消费者还要面对精心设置的各项障碍,很多人最终精疲力竭,选择放弃维权。所以,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收货时应先验货、后付款,对有损坏、瑕疵、功能不全的商品应予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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