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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8 00:25: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补偿贸易合同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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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3日,苏州市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苏州市B配件厂(以下简称乙方)与C焊丝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项《关于氩弧焊丝产品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丙方向甲、乙方提供C某公司制造的10套氩弧焊丝生产线,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甲乙两方以丙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及加工材料为丙方加工6种规格的氩弧焊丝。加工费为150美元/吨。甲乙两方所生产的氩弧焊丝全部由丙方在国际市场上推销,包销期为10年。加工设备到达甲乙两方工厂前一个月,丙方向甲方提供2000吨加工材料,此后每月不少于1500吨加工材料。

  在加工材料抵达甲乙两方后,丙方自费派遣工程师到甲乙两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如因延误验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

  为了执行上述合同,2002年10月4日,甲乙丙三方又签订了《关于氩弧焊丝产品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甲乙两方于2003年3月4日前为丙方购置10套氩弧焊丝生产线开具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丙方保证生产线于2003年5月1日前抵运上海港。如因丙方责任延迟交货,每迟交一周罚款合同总金额的0.4%,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丙方保证生产线是一流材料、一流工艺制造的,全新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合格产品。如设备质量发生问题,甲乙两方可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向丙方索赔。协议还规定,货款付清后,全套设备归甲乙方两方所有。

  2003年3月4日,甲乙两方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向C某银行开出了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2003年7月10日,丙方提供的10套银行设备到达上海港。经检验后得出如下结论:(1)10套机器设备瑞士、英国制造,部分设备陈旧。(2)所到设备中,有10种型号与合同规定不符。(3)机器设备实际价格与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格相差甚远。

  甲乙两方接到检验报告后,即致函丙方,要求更换设备,并派人来华安装调试设备。但丙方以种种借口,拖延搪塞,致使该项目瘫痪。2004年1月3日,甲乙两方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丙方承担因其严重违约造成的损失。

  仲裁庭受理此案后认为,被诉人丙方严重违反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所提供的设备与合同有重大不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加工材料,也没有派员到厂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诉人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使申诉人遭受严重损失,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8条、第19条、第31条第2项、第34条规定,裁决如下:(1)甲乙两方与丙方签订的《关于氩焊丝产品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2)丙方赔偿其违约行为给甲乙两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34万美元。

  本案是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案。所谓补偿贸易合同,是一种与经济贸易相结合的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指一方提供材料、技术或原材料等,帮助另一方进行生产并在给定期限内,以自己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扩大原有生产能力,由另一方进行生产并在约定期限内,以自己直接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对方价款的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产品返销,即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的一方,用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生产出的产品,来偿还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另一种形式为回购或互购,又叫抵偿贸易,即进口的一方不是用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偿还机器设备和技术的价款,而是用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产品来偿还。

  在此签订补偿贸易合同时,一般要签订设备和技术买卖合同和补偿产品买卖合同,并以补偿贸易协议将上述两个合同联系起来。出口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是: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产品质量和数量提供设备或技术以及技术服务的义务。如果交付的设备或技术的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机器设备或技术没有按时按地交付,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明确“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费用规定。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及时将合法单据交给设备技术进口方,使进口方及时取得对设备、技术、原材料的所有权和必要的有关材料。

  3.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如数受领对方提交的产品或收益。

  进口方的基本义务如下:1.按照合同规定的设备价金和支付利息,以进口机器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所得的收益向对方提供补偿的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将补偿产品的所有权交给设备、技术出让方的义务。

  3.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受领进口设备的义务。

  补偿贸易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我们在引进技术和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其先进性和适用性。引进的技术要先进,不能是落后的淘汰设备和技术。如本案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不但产生不了经济效益,而且还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不能产生分割。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落后技术和设备,要坚决禁止,决不能把国外的环境污染带到国内来。其次要经济适用,不能光看技术先进,还要看是否适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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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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