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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8:05: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当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当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北京XXXX企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依法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用,法院应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一、本案《设计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付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基础。

  (1)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经被告确认。

  《XXXX设计合同》第XX和XX条对合同的付款条件做出了如下明确约定:设计费用分为X次支付,本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总设计费的XX%计人民币XXXXXX圆整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第二次总设计费用的XX%计人民币XXXXXX圆整。合同附件约定:最终设计完成时间XX月XX日。

  由上可知,原告和被告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为:原告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在2010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经被告确认。

  (2)原告向法院提交的《XXXX设计确认单》不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全部设计成果并交付被告,更谈不上是被告对原告设计结果的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

  原告提交的《确认单》不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全部设计成果并交付被告,更谈不上是被告对原告设计结果的确认。实际上该《确认单》是被告设计总监刘北光离开被告公司之前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梅俊提交的工作交接确认单。

  首先,《确认单》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及设计成果交付的要求,其做法亦有违常理,且无法与原告提交的“XXXX设计内容”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全部设计成果并交付被告,更谈不上是被告对原告设计结果的确认。

  1、从被告提交法庭的其与XXX公司《设计成果交接单》可以看出,设计成果交接或确认形式上需由设计单位签章并经接收单位签章、批准;提交的内容包括存储介质、书面文本等,而且应当包括《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第1.4条、2.3条、3.1条等规定的方案设计结果和施工图设计结果的相应文件。

  2、反观原告提交的《确认单》:首先在形式上没有提交人的任何显示,也没有被告的批准、认可,不足以说明《确认单》为原告提交,也无法证明被告对《确认单》的所载内容予以确认;其次,《确认单》所载时间远远超出了最终设计完成时间2010年XX月XX日,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再次,在 “文件格式”一栏显示了《确认单》所涉及图纸的格式,这些格式中没有一项是书面文本,不符合设计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章的要求;再次之,《确认单》所涉内容时间跨度长达一年以上(自2010年XX月X日起至2011年XX月X日),亦不符合设计合同及行业规则中分阶段确认设计结果的流程,其做法有违常理;最后,《确认单》本身没有附带所列图纸或对图纸的内容有所描述,无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03“XXX设计内容”形成对应关系。

  综上,原告提交的《确认单》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及设计成果交付的要求,其做法亦有违常理,且无法与原告提交的“XXX设计内容”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全部设计成果并交付被告,更谈不上是被告对原告设计结果的确认。

  其次,实际上该《确认单》是被告设计总监XXX离开被告公司之前就家居展厅设计项目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XX提交的工作交接确认单。

  1、展厅设计项目是XXX担任被告总监顾问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XXX在2010年XX月XX日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XXX设计合同》后,于2010年XX月XX日受聘担任被告的总监顾问。其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第四、五条约定了其在被告的工作范围“协助公司指导及管理产品的艺术设计及其他相关工作。参加公司相关产品设计事宜活动,有阶段性为公司职员做艺术设计及修养方面的培养工作”。展厅设计项目是XXX担任被告总监顾问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2、《确认单》是XXX离开被告公司之前就家居展厅设计项目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XX提交的工作交接确认单。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确认单》所记载内容的时间段、签字时间与XXX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期间及离开被告公司的时间完全吻合。XXX自2010年XX月XX日起受聘任被告的总监顾问,于2011年XX月离开被告公司,《确认单》所记录内容的时间段恰是XXX在被告公司工作的期间,而且《确认单》的签字时间也与XXX离开被告公司的时间相符。

  其次,从形式上看,《确认单》也符合公司员工离职时进行工作交接、确认的格式。通常情况下,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均会与公司对接人员就其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进行移交、确认,该移交、确认文件一般由接收人员签名并仅列明所移交内容的名目即可,无需离职人员签名更不用对内容进行详尽描述。

  综合《确认单》所记载内容的时间段、签字时间、表现形式以及没有对方签名可知:该《确认单》是XXX离开被告公司之前就家居展厅设计项目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XX提交的工作交接确认单。

  (二)在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由被告确认时,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作为设计方的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成果,未履行在先的合同义务时,被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拒绝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不予支付设计费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成果,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依法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用,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鲁丽莉 律师

  2012年11月28日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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