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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行为的有效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19: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彼此间同舟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怎样的拆借行为为有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彼此间同舟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怎样的拆借行为为有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彼此间同舟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由于其期限较短,拆借主体的资 信较好,所以其利率水平、融资对象、数额都较灵活,这些特点也使它就成为金融机构补充自身准备金临时性短缺的常用办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具体因素的影响,同业拆借也就会 出现各种不同的问题和风险。接下来的几讲,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同业拆借的相关知识。

  一、这样的拆借行为是否有效

  在进入探讨之前,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1994年10月,某省证券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建 行某省分行联系借款2000万元。由于该建行不愿意直接向该证券公司贷款,证券公司即请求 所在市的资金市场帮助解决问题。该资金市场与其会员单位证券公司、建行分行协商后,分别签订了融资协议书。两份协议书除了约定利率有差别以外,其他的主要条款都相一致,也 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协议签订后,建行于1994年11月10日将2000万元支付给资金市场,当天资金市场就将该2000万元转付给了证券公司。之后,证券公司向资金市场支付了两次利息 ,资金市场也按照约定向建行支付了两次利息。借款到期后,证券公司未偿还拆借本金及其利息。于是,建行分行在借款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所在市农行(资金市场被撤销后所并入单位)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编》)。

  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几方主体都是资金市场的活跃主体,同时案件涉及的法律 关系也并不复杂。拆借一方因为急需周转资金,而要求向实力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但国有银行考虑到贷款回收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不愿直接进行贷款,因此需款方 就谋求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本案中是资金市场)进行借贷。而同业拆借市场,利用其同拆借双方的关系及其本身特点,往往在其主持下促成双方借贷目的的达到。在这个过程中,拆借市场同资金的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协议,从中利用利息的差别来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是,拆借行为的风险也就往往在这里出现,由于资金的借贷双方并非直接在双方之间进行 ,其资金融通的目的是通过拆借市场的行为而获得的实现的。所以,资金借贷风险,也就可能集中在拆借市场身上。当借款一方没有如期偿还拆借款项本息的情况下,拆借市场就会面 临贷款一方的偿款请求甚至是诉讼,如本案中的资金市场即是如此。当法院面临这样的诉讼案件时,其考虑的角度首先也是在这系列的拆借资金行为中,融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合同的主体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对于同业拆借这样一种特殊的资金借贷行为,更需要充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在本案中,资金市场同证券公司、建行分行直接分别签订的两个融资协议,在内容和具体条 款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要认定其资金拆借行为是否有效,就需要着重审查两个协议中的三方主体是否具有同业拆借的资格。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法律对同业拆借作了怎么样的限定,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同业拆借。

  二、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0年3月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实际上可以认为, 同业拆借是银行同业(包括符合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暂时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来进行的短期借贷活动。

  我们知道,当银行之间进行票据交换或联行结算时,有些银行会出现头寸不足,另一些银行 则可能出现头寸盈余,为了实现资金平衡调剂余缺,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头寸不足的银行就需要从头寸盈余的银行临时拆入资金;而头寸盈余银行也乐于将暂时富余的资金拆借出去 ,以获得利息收入。所以一般来说,同业拆借都是短期的,甚至是一天或者一夜,故又有“ 隔日或隔夜放款”之称。尽管拆借时间较短,却可以维持资金的正常运转,实现资金流动的需要,从而能够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另外,在资金市场上还有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也会经常碰到急需资金的时候,同业 拆借作为资金市场的组成部分,在这些时候就能够提供急需的资金,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多余资金的融通。当然,同业拆借这种借贷行为只能是暂时的、短期的,否则就成了单位贷款了。

  由此看来,同业拆借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借款,主要是为解决金融机构本身资 金周转的需要。但是,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既然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贷款人,而本身又可以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在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发生冲突呢?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方面冲突不但存在,还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没有严格限制,那么就会面临急需用款方不惜以高利息来获取借款的情况,这就会对一般贷款人获得资金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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