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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8 00:40: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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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吉林A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生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A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A牧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代养合同关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肉鸡代养合同》进行结算,被告尚有15 316元鸡雏、药品及饲料款未按约定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鸡雏、药品及饲料款15 316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肉鸡代养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代养关系;

  2、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鸡雏、药品及饲料款15 316元;

  被告刘某生未答辩、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1日签订了肉鸡代养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药品及饲料,被告按照原告的技术规范及饲养规程,将鸡雏养成毛鸡交付给原告,鸡雏每只3.55元,回收毛鸡价格为3.20元/斤,单只低于1.75公斤以下按质回收,出栏超出保护价部分公司、养户各得5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鸡雏、药品及饲料款15 316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肉鸡代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给付鸡雏、药品及饲料款的义务,违反了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所欠原告鸡雏、药品及饲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A牧业有限公司鸡雏、药品及饲料款15 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刘某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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