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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3:38: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当发生供用气合同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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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营业所诉被告李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麟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提供的燃气用户,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燃气后,从2003年2月起拖欠原告燃气使用费,截至2008年10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燃气使用费本金人民币1,265.7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燃气使用费本金人民币1,265.70元及判令被告偿付逾期滞纳金人民币3,646.60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资料。

  原告就其诉称提供证据资料如下:燃气欠款催缴通知书。被告对上述证据资料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确认原告证据资料的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建立燃气供用合同关系后,原告即向被告提供管道燃气,并定期上门抄表后向被告出具燃气付费帐单,该帐单提示被告及时付款,逾期付款则需按欠款数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被告对此并无异议。2003年2月起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燃气后未按期支付燃气使用费,截至2008年10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燃气使用费人民币1,265.70及滞纳金人民币3,646.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供用气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燃气后,理应按期支付燃气使用费,逾期不付其行为构成违约,除应付清欠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因原告出具给被告的燃气付费帐单中有明确告知,而被告亦无异议,可视为双方供用气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支付上海某有限公司营业所燃气使用费本金人民币1,265.70元;

  二、被告李某支付上海某有限公司营业所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人民币3,646.6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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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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