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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0:22: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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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受原告于某之委托担任其诉烟台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代建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案由定性问题

  1995年元月十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为“代建办公楼合同”,但是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看,该案应定性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获得房屋产权,被告理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至于利息的计算时间和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判决之日并不为过!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价升值幅度看,即使这样计算,原告也是吃了大亏!

  二、关于1997年7月28日、1998年8月4日烟台A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收到的原告支付的两笔建房款,是否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代理人认为,上述两笔建房款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烟台A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改制其产权(包括下属企业B公司)于1997年11月5日转让给烟台开发区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日嘉宝公司又将B公司产权转让给了王某,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第三条中注明“乙方(王某)与原烟台A开发总公司的债务,由乙方与张某具体协商解决”(见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因此,王某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1997年7月28日、1998年8月4日在两份收款收据中注明了两笔款项的用途为 “罐头厂房款”、“工程款”,后王某又以在建的综合办公楼投入到改制企业——烟台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中去,因此判令被告对此两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如被告代理人所述,B公司与A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两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借贷关系,被告也应对上述两笔债务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是B公司的主管部门,本案的关键性人物王某又于89-96年期间在A公司任付经理经职务,96-97期间年在B任经理职务(见原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中王某履历表),且收款收据中注明款项用途是用于办公楼建设,因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A公司的收款行为就是B公司的收款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A公司的收款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其收款的民事责任应由B承担,B改制后由被告承担!

  另外,B公司与A公司于1997年—1998年处在频繁的改制期间,让一个局外知晓其改制的内幕,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从这个角度讲,烟台B公司和王某也应对上述两笔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两被告应对原告已支付的三笔购房款承担返还和利息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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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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