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典当期限引起的纠纷
导读:
核心内容:超过典当期限,起诉追索违约赔偿。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法律快车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超过典当期限,当户不办理赎当手续亦不归还巨额当金,典当行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违约赔偿。近期,浙江建德、桐乡等地方均发生类似案件。有关人士指出,随着典当业务的广泛开展,相关矛盾必然显现,典当纠纷已成为浙江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
浙江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建德市惟一的一家典当行,其诉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一案系当地受理的首例典当纠纷案。
某典当公司诉称,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其先后与被告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生产线机器设备、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物抵押给典当公司。
双方还约定了典当期限,并确定典当的金额累计高达239万元。双方就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还向杭州市工商局建德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某典当公司认为,合同成立后,该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当金,但被告使用该款后未依约办理赎当手续,且经多次催讨拒不归还当金,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某典当公司要求,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归还当金、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7万余元,并确认原告对典当抵押物的拍卖款或处置款优先受偿。
原告方的代理人詹律师告诉《市场导报》记者,通常对于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而该案之所以诉至法院,是因为标的物的特殊性,即涉及房产、土地等。
“我也是第一次代理这样的案子,也是一边做一边学,包括法院也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詹律师指出,由于典当行之前都没有自行处理过这类绝当物品,吃不准程序怎么走,加之被告债务情况也很复杂,故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以确保程序规范。
浙江桐乡市的一家典当公司为了类似的原因,同样提起了诉讼。
该典当公司称,被告施某于2006年11月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桐乡乌镇的一间房屋及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给原告,典当金额确定为13万元。此后,施某曾3次续当至2007年4月。但过了期限,其未再续当,也未回赎抵押物,且至今仅归还当金2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
在诉状中,典当公司要求施某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及综合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9万余元。据悉,上述案件目前已在审理之中。
桐乡法院办公室的一位人士表示,诉至法院的典当纠纷并不多见,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也是寥寥无几。随着典当业务的广泛开展,典当纠纷诉讼案的数量估计会逐步抬升。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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