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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被人克隆骗现储户提取余款遭拒,法院判决储蓄所返还存款及利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6:08: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存折被人克隆骗现储户提取余款遭拒,储蓄所由责任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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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6日下午,在乌鲁木齐火车北站,一个自称李东的人找到原告魏文,称现有一百多吨法院扣押的钢材,每吨1850元,如想购买,可跟他一起去法院核实,案件承办人是他哥哥。5月17日上午,魏文按“李东”约定赶到某基层法院,在法院大门口见到“李东的哥哥”。“李东哥哥”称,现金交易不太安全,最好开一个账户存折,把钱打入存折。随后,魏文由 “李东”陪同前往乌鲁木齐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办理了现金储蓄存折开户手续。

  储蓄存折开出后,魏文与“李东及其哥哥”再次见面,看了存折并约定了下午的付款和提货时间。下午,魏文通知“李东及其哥哥”,23万元货款已打入存折,李东电话回复魏文,他哥哥正在开会,提货时间推后。魏文再电话联系,李东及其哥哥都关闭了手机。魏文顿觉不妙,通过邮政储蓄所查询得知,现金打入存折短短5分钟,魏文的储蓄存折存款被他人经自动取款机取走9.5 万元,但存折却还在魏文手中。邮政储蓄所建议魏文赶快报警。

  在公安机关帮助下,邮政储蓄所为原告办理了止付手续。经警方核实,案发当时邮政储蓄所还未实施存款身份识别。在魏文办理存折时,“李东及其哥哥”用虚假身份证以魏文名义办理到魏文同名存折以及方便取得现金的提款卡。魏文开出存折与“李东及其哥哥”再次见面,他们蒙骗魏文,将两个同名存折“调包”,得知魏文将款打入存折,立即用提款卡取款。

  原告诉称,其储蓄存折是真实的,要求确认存折内剩余存款及利息归其所有,并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我们认可上述事实,按规定,需见原告有效身份证明才可取款,现原告未提供与该储蓄账户相关的证件,无法将储蓄存款给付魏文,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收益受法律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该储蓄账户的开户资料已被确定为虚假信息,原告持有该储蓄账户存折及存入现金的存款凭条,应当确认现储蓄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为原告所有。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邮政储蓄所返还原告名下账户存折内现金13.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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