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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0:16: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采矿权转让包括哪方面的内容?会引发怎样的纠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采矿权转让包括哪方面的内容?会引发怎样的纠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般认为,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矿山企业资产产权变更,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二是采矿权的转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是指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资产产权变更,而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采矿权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处分权,显然不能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但《矿产资源法》第42条规定的“转让矿产资源”似乎略有不妥,因为矿产资源本来就属于国家所有,当然不得买卖,也无法出租,其立法本意应当是“转让采矿权”。1998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条第2项再次明确进行了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该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上述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

  《暂行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第3款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第6条第1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第3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12条第2款规定: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36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暂行规定》规定的采矿权转让不同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权转让,这里的采矿权转让实际上是采矿权的转移,因采矿权属财产权,故采矿权转移时应进行评估。同时,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采矿权人的权利,丰富了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虽然是在出租、抵押等方面作出了与《矿山资源法》不同的规定,但在认定相关合同效力时,法院不宜以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简单、机械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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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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