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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起新增资本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审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0:39:38 人浏览

导读: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3日电:某项目管理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增加实力大股东,注册资金一下子由百万余元跃升为一千万元。然而,由于股东大会忽略了一个注入资金只有六万元的小股东,后者上诉至法庭,要求维...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3日电:某项目管理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增加“实力大股东”,注册资金一下子由百万余元跃升为一千万元。然而,由于股东大会“忽略”了一个注入资金只有六万元的“小股东”,后者上诉至法庭,要求维护自己权利。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结了这一本市首起公司股东主张新增资本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小股东”孙某某对新增股份享有部分优先购买权,依法保护了公司小股东对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的权利。

  天津市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由9名自然人股东设立,原告孙某某系股东之一。该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7万元,孙某某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5.61%。2008年12月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增加新股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由原人民币107万元一下子变更为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893万元,全部由该咨询公司投入。同日,某项目管理公司召开新的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一致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意转股协议,章程修正案中表明孙某某投资份额缩减为0.6%。孙某某获知此情况后,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自己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新增注册资本893万元之行为无效,依法确认他在该项目管理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享有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孙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项目管理公司未通知孙某某参加2008年12月1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且孙某某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剥夺了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侵犯了原告孙某某作为小股东的权益,故增资决议内容无效。据此,二中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咨询公司向某项目管理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93万元的行为无效,孙某某享有某项目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893万元中5.61%的优先认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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