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预防
导读:
【基本案情介绍】
2000年2月,深圳某微系统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与其他几个股东注册成立了深圳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成立之初,某微系统公司与某数码技术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某微系统公司声称,直到2003年6月,某数码技术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某微系统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某微系统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数码技术公司提交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类似上述股东知情权纠纷日益增多,一方股东因被剥夺知情权而使其股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说是被完全剥夺,对其带来的损失就不言而喻。
【律师提醒】
一、树立足够的知情权纠纷防范意识: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二、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
《设立协议》[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把它命名为“投资合同(协议)”或“合作协议”或“设立XX公司的协议”等]和公司《章程》是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两个重要依据。中小股东在与他人合作投资谈判时,应就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与范围、行使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磋商,并将磋商之结果明确写入《设立合同》和公司《章程》之中。
1、明确知情权的内容与范围。我国《公司法》第32条和110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设立协议》和《章程》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非常必要。仅靠查阅前述有关资料往往对不知情股东来说是不充分的,除约定查阅权外,建议将查阅时的其他具体权利作出约定。如约定股东在查阅时有抄阅、记录、复制、拍照,以及聘请专业人士(如审计师、会计师或律师)代理查阅等权利。
3、违约责任。在《设立协议》和《章程》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是预防纠纷并切实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及数额,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
三、及时、定期行使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的丧失有时往往与股东的过于信任或怠于行使有关。作为中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这样才能正确行使重大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若怠于行使这些权利,会助长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隐瞒欺诈意识,从而促进了小股东知情权的丧失。因此,中小股东要及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并让其习惯化、定期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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