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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2:23:34 人浏览

导读:

[法发(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三级案由列排(九-二十二-245),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三级案由列排(九-二十二-245),专门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案由。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公司有盈余却拒不派发的现象相当常见,这无疑会使投资者的分配期望落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的设置,为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提供了便利。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一较新类型的案件中,适格原告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而适格被告为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伴有股权回购(股权收购)请求、一并对被告的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等请求,前者如广州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股权回购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以及刚刚调处结案的“中石油宁夏化工厂诉宁夏某建材公司盈余分配和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

  附:《公司法》相关主要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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