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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购请求权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0:57:52 人浏览

导读:

股份收购请求权源于《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规定,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这只是笼统的说法,不足以应对实务需要。实务中,需要将此类纠纷分...

  股份收购请求权源于《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规定,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这只是笼统的说法,不足以应对实务需要。实务中,需要将此类纠纷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并分别确定原告资格、起诉条件,此类纠纷还须特别注意起诉期限问题。以下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060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01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纠纷

  81、具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情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进行决议的,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3、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但就股权收购价格不能协商一致,股东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收购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3121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时,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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