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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未穷尽公司不应解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4:18:1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某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以该公司为被告、该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为第三人的公司解散纠纷中,笔者颜宇丹律师作为被告和两名第三人的共同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原告诉称,自公司...

  案情简介:

  某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以该公司为被告、该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为第三人的公司解散纠纷中,笔者颜宇丹律师作为被告和两名第三人的共同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原告诉称,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名第三人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公司管理混乱,亏损严重,且从未公开账目,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潜在风险。鉴于公司目前陷入停产,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散对于公司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法律对于公司解散的情形进行了特别的限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还特别指出: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受到侵犯或者公司亏损等情形不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原告虽然主张被告管理混乱、两名第三人实际控制、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不容许原告查账等等,但这些均不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两名第三人的共同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以下上诉答辩状,对方于开庭前撤回了上诉。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答辩人(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

  原审第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

  原审第三人 ,女,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

  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意见

  1 、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维持原判。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所述并非事实,完全是黑白颠倒,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一、公司并不存在亏损,只是被答辩人从公司提走货物侵占货款不交回公司,并且被答辩人的亲戚实际上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恶意拖欠公司的承揽加工货款至今,导致公司缺乏流动资金而暂时歇业。

  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股东,同时就职于XX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主要负责向答辩人采购手机的业务。被答辩人与XX有限公司的现任董事为亲戚关系。答辩人自开业以来至今,累计向XX公司交货手机十几万台,但是被答辩人代表该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货款,且至今未支付过款项。被答辩人以其XX公司给予生产订单为诱饵,以投资小部分资金为手段,被答辩人与两名第三人共同注册答辩人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其它股东的投资款。

  答辩人由于债务原因虽已于X年X月暂时歇业,但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答辩人并未停止对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维护工作。答辩人于X年X月X日向接收答辩人所供加工货物的XX有限公司邮寄了一份核实确认加工货物数量和价款的律师函,该公司于同日收到律师函。X年X月X日答辩人还就被答辩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事宜向被答辩人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在函中向被答辩人明确指出其于X年X月X日至同年X月X日期间从答辩人处提走X批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XX元的成品手机,但其至今未把所收到的货款交回答辩人。

  答辩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的安全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于X年X月作为原告,将XX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答辩人支付承揽加工货物的报酬人民币XX元。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案号为(X)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关于答辩人停业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被答辩人与其亲戚恶意串通,通过种种不可告人的手段阻止答辩人对公司债权的回收权利,造成答辩人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事实上,从应收账款上看,答辩人确实是盈利的,可就是因为包括被答辩人及其亲戚为董事的XX有限公司恶意拖欠答辩人巨额款项,才直接导致答辩人“名盈实亏”。

  被答辩人提起所谓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目的,就是企图籍以对抗答辩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在先提起的对XX有限公司等的承揽合同纠纷之诉,妄想制造混乱,逃废巨额债务。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X年X月X日作出的所谓“股东会决议”是一份无效协议,不具备解散公司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在被答辩人亲戚也即XX有限公司的董事答应由XX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答辩人巨额货款的情况下,答辩人的股东(本案第三人)才同意与被答辩人达成解散公司的决议,但嗣后,被答辩人及XX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向答辩人支付欠款的承诺,致使公司清算未能正式进行。在XX公司和被答辩人拒绝完成此前提条件以后,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无法运作,也未进行登报公告。因此清算组并未正式合法成立。另外,作为答辩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的XX并未参与公司解散会议,在程序上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决议。

  三、被答辩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为要求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方法未穷尽公司不应解散。

  被答辩人在公司遇到困难时,没有用其他方式解决相关问题,而是直接要求进行解散,这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而事实上,公司并未陷入僵局,公司管理层正在进行资产保护工作。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公司一直由两名第三人操控,“从未公开财务、资产账目”,但被答辩人对此为何一直未提出任何书面的异议?被答辩人称“被上诉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亏损”,试问:如果未公开帐目,被答辩人又如何知道公司“持续亏损”?

  被答辩人作为股东之一,享有依照公司章程查询有关财务资料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达到救济的目的。但被答辩人却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使了相关的权利而得不到救济的事实。因此,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不提交财务和管理资料供股东查阅,也不能成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在公司继续存在有利于股东利益时,应采取挽救公司的措施。对于公司僵局可通过促成股东和董事和解并修改章程或变更决议加以化解,无法和解的,也应通过出让股份的方式使股东退出公司,而不是直接解散公司。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原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故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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