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导读:
股东的资格归根结底是一种身份的认定问题,由于身份具有专属性,所以一般涉及身份问题的事宜都不可以继承,继承只是关于财产性质的继承,但是由于股东资格的特殊性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那么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5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
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须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定股东资格,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公司和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股东资格的各种实质和形式因素,任何单独的一个因素都不足以能确认股东资格,并且不同情况认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必须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加以认定,并且区别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综上所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是可以予以继承的,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的,那么就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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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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