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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0:25:13 人浏览

导读:

致李#然、杨#丽、任#丽女士: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朱#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就你们之间关于成立郑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纠纷致函各位如下:一、基本情况李#然、杨#...

致李#然、杨#丽、任#丽女士: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朱#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就你们之间关于成立“郑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纠纷致函各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然、杨#丽、朱#贞和任#丽作为实际投资人分别以董#强、赵#堂、张#岚和张#庆名义于2010年5月25日设立了“郑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中每位投资人分别出资3.5万元,共计14万元——1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余4万元用于为公司添置办公设备等用途。公司成立之后,四位股东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分歧,以至于多数人决定退出公司经营。李#然、杨#丽分别从公司账务上抽走资金3.5万元,剩余2万余元由任#丽控制,公司资产所余仅仅是原先购置的一些办公设备等物品。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 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

  三、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其出资财产已转化为公司法人所有。 股东让渡财产所有权继而取得的是对公司的股权,包括经营管理权、支配权等。因此,诸如李#然、杨#丽和任#丽从公司账务上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和《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律师意见

  如果几位股东决定不再按原计划经营“郑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并经过清算等程序最终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公司予以注销。而抽逃出资,侵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做法,实非明智之举!如我当事人朱淑贞向工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部门报案 的话,对三位股东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希望你们慎重考虑律师意见,充分考虑违法后果,并对“佳瑞公司”9万余元的现金和办公设备等财产在几位股东之间予以合理的清算分配!

  特此函告!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律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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