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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3:03:58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锡海花园酒店(以下简称锡海酒店)坐落于风景优美的太湖之滨。2000年酒店成立时,股东为张星、李菊、王海三人,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额。张星为锡海酒店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某花园酒店坐落于风景优美的太湖之滨。2000年酒店成立时,股东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额。张某为某花园酒店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监事。

  2007年1月,李某发现某花园酒店与紫x公司建立了委托管理关系,由紫x公司对某花园酒店进行管理。而这家紫x公司恰恰是由某花园酒店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的公司,某花园酒店的其余二股东张某、王某均为紫x公司的股东,张某还任紫x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某花园酒店与紫x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约定:紫x公司根据某花园酒店2007年度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提出咨询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提升酒店档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某花园酒店为紫x公司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地点;紫x公司每月按某花园酒店总营收额1%向某花园酒店收取咨询管理费。

  “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关联交易,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某花园酒店公司的利益”李某说。

  李某起诉至无锡市xx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花园酒店与紫x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无效。

  被告某花园酒店、紫x公司辨称,两被告并非委托管理关系,而是咨询管理合同关系,该咨询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紫x公司为某花园酒店提供咨询管理未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也未能举证受到利益损害。即使两被告存在关联交易,原告也首先要证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法院判决】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基于此,滨湖法院一审认为,作为酒店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张某与监事王某又分别是紫x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此行为与某花园酒店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悖。因两被告的股东具有同一性,紫x公司成为某花园酒店的关联企业。在某花园酒店与紫x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中,紫x公司无需支付对价即与某花园酒店建立了租赁关系,同时某花园酒店还要向紫x公司支付咨询管理费。该行为客观上已损害到某花园酒店的利益。作为某花园酒店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某与监事王某与此也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亦违背了对某花园酒店应负有的忠实义务。

  对于被告提出的两被告并非委托管理关系,而是咨询管理合同关系之说,滨湖法院认为,2007年1月1日的《咨询管理合同》形式上虽然是某花园酒店与紫x公司签订的一份咨询管理合同,但实质却是某花园酒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企业紫x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且合同内容已损害到某花园酒店的利益。所以该《咨询管理合同》已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确认涉及关联交易内容的合同无效。

  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不服,于2007年7月9日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引用的公司法规定系指董事等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而本案订立咨询管理合同的是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并非某花园酒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合同中虽未约定租金,但某花园酒店通过履行咨询管理合同获得的收益已大为增加,并未损害某花园酒店的利益。原判仅以未约定租金就得出损害某花园酒店利益的结论,与法无据。

  同时,上诉方指出,本案不存在股东和某花园酒店直接交易的情形,且法律禁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并非禁止关联交易,即使本案中关联交易成立,李某亦未能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某花园酒店的利益。

  李某的代理律师反驳:公司管理行为是关联交易的一种情形。紫x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某花园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为某花园酒店提供管理、咨询劳务,却专门成立公司提供服务,不合理。紫x公司的注册资本35万元全部借自于某花园酒店,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无锡中院最后认为,张某与王某既是某花园酒店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又是紫x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基于对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的出资和人事连锁,两人可以对两个法人的商业政策发生影响。所以张某与王某是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而紫x公司与某花园酒店存在股东、执行董事的同一性,可以被认定为是某花园酒店的关联法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该关联关系既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又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董事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故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所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实为自我交易,损害了某花园酒店的合法权益。

  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交易已经过某花园酒店股东会同意,故某花园酒店的股东李某有权主张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法院终审判决某花园酒店和紫x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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