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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后怎么撤回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4:30:19 人浏览

导读: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律咨询:申请公司强制清...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法律咨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后怎么撤回申请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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