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纠纷的法院管辖范围
导读:
核心内容:动产质权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质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质押当事人之间的质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质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质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规定》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适用本案由还应当注意:
第一,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
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质权的成立除有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动产交付或者权利之登记。
第二,注意质权法律规范的适用。
除《物权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也都有质权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仍然应当适用。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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