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调解书
导读:
核心内容:原告扬州某某阀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7月20日注册成立,为国内首家也是唯一从事机械联锁研发、生产的企业。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与原告相同。被告明知“某某”为原告字号,也明知原告为阀锁行业领先企业,却将“某某”作为字号注册了与原告名称近似的企业,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易使其他市场主体将其与原告相混淆或误以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被告将原告相关业绩宣传为其自身业绩,意图通过虚假宣传达到抢占原告市场份额的目的。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争当竞争,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虚假宣传;在《中国石化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及合理费用XXXX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某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前变更相关宣传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得含有原告扬州某某阀锁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样及相关业绩;
二、被告上海某某某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前支付原告扬州某某阀锁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元(已执毕);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上海某某某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10年3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扬州某某阀锁科技有限公司(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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