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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13: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商业诋毁纠纷的真实案例,以供大家参考。X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X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X正X联系,筹划在中...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商业诋毁纠纷的真实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X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X王”鸡蛋的生产商负责人大X正X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X王”鸡蛋的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X正X为此也专程来沪考察了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6年1月,百XX公司成立。3月,大X正X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公司)也正式成立,百XX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X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百XX公司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为日本人的超市内销售“X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X王”鸡蛋包装相同。

  然而,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经“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X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百XX公司。2007年3月,百XX公司与大鹤公司发生矛盾,大鹤公司停止向百XX公司供货,百XX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X王”鸡蛋包装盒一样。

  5月11日,百XX公司“先发制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百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XX公司无法保证该类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质,敬请注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百XX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X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XX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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