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满诉崔某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导读:
核心提示:原告王某满诉被告崔某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是否应归被告所有。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0)大洼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满
被告崔某明
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在大洼县辽滨经济区辽河社区新滨屯居住多年的邻居。原告王某满与罗某录系夫妻关系,二人在该屯购买新房后,1999年4月13日,罗某录将坐落在大洼县辽滨经济区辽河社区新滨屯房屋产权证号为村房字第18010199,面积为42平方米的两间平房,通过兰某金介绍出售给本村的王某海(曾用名王某海),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卖房时罗某录说房照丢了)。2003年7月18日,王某海又将该房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案被告崔某明,崔某明一直居住该房至今,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案件焦点
原告主张坐落在大洼县辽滨经济区辽河社区新滨屯、房屋产权证号为村房字第18010199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陈述该房屋系原告丈夫罗某录在1999年,在其自称已征得原告同意、该房房照及土地证都已丢失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从中介绍,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王书海。王某海于2003年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本案被告。有买卖协议证明。被告系合法善意有偿取得此房,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是否应归被告所有。
四、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房屋所有权人罗某录与王某海及王某海与崔某明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关于原告诉称的对罗某录出卖房屋自己不知情的说法,因该房卖出已十一年多,两易其主,本案多名证人都能证明该事实和演变过程,同屯居住的街坊邻居都知晓,而原告从未离开该屯,原告的住处与被告居住的房屋即讼争的房屋仅有三家之隔,不足百米一趟房的邻居,其应当知道该房屋已出售,两易其主的事实。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迁出此房,将该房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对房屋买卖知情的观点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满承担。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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