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三孩,又名靳亚东,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霞,女,3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瑞,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史利,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南小河,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靳花英,女,64岁。
原审被告靳大孩,男,60岁。
上诉人靳三孩因与张学瑞、靳花英、靳大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是物权保护纠纷,但涉讼的三间半房屋,系原、被告之母乔桂兰与三被告之父张心成在世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在张心成去世后应如何继承,在乔桂兰与原告之父靳光发结婚后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两人去世后应如何继承,现均未确定,故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尚不能确定。而本案并非遗产继承纠纷,无法一并处理对涉讼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故原告现在请求物权保护,缺乏享有物权的法律依据,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靳三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靳三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为,鲁山县人民法院(1995)鲁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认可争议财产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姐妹共有房产,上诉人有份额,被上诉人擅自将共有房产转让,侵犯了上诉人的共有物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张学瑞、原审被告靳花英辩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争议房屋归其所有,该房一直由靳花英居住,现上诉人起诉不能支持,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靳大孩无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在当事人之母去世后如何继承以及上诉人之父靳光发去世后是否产生继承,在以上事实均未经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靳三孩以其拥有争议房产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不当,其可提供相关证据先行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50元退予上诉人靳三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大 民
审 判 员 张 文 平
审 判 员 邢 智 慧
二OO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新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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