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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5:23:3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要】2009年11月周某的朋友徐某欲向周某借款20万元,2011年11月11日,周某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向徐某的朋友王某的银行卡汇入20万元,之后,周某要求徐某出具借条,以徐某以未收到20万元借款为由...

 

  【案情简要】

  2009年11月周某的朋友徐某欲向周某借款20万元,2011年11月11日,周某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向徐某的朋友王某的银行卡汇入20万元,之后,周某要求徐某出具借条,以徐某以未收到20万元借款为由拒绝出具借条。2011年7月,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款项。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人就被告获得20万元款项是否系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被告缺席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属于给付的目的不达,原告将钱存入被告帐户,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上的给付。原告之所以给付被告款项,仅仅是通过被告将该款项借给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以该款项未给付给其而拒绝承认向原告借款,故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形成借款关系,因而原告给付的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思实现,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虽然原告就该20万元款项系原告借款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以取得该款项为由拒绝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使“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当得得纠纷中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告主张得利的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系消极事实,得利的被告一般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或双方约定上的依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根据《证据规则》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即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规定,本案被告经法院电话沟通及公告送达拒不到庭,从常理上而言,被告在预知其消极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之后,如果仍不出席,想必也是考虑到即使出席,所预知的法律后果与不出席并无二致,反而出席还要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成本以及面临至少在实体问题上缺乏信用或道义的指责这种难堪局面。因此,对于这种明知他人起诉而拒绝出庭的情况,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获得20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返还该不当利得之款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王某收到了原告的汇款20万元,但被告未能提供其将该款转交给徐某的凭证,也未能说明其收款行为具有其他合法根据,故本案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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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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