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6人下井清淤时中毒致4人死亡,工人意外伤亡谁负责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力度。施工工地遍地开花,但是也出现一些小问题。比如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工地上因意外伤亡了。大家也知道工地工作本身就很危险,随时都面临着风险。近日,广东6人下井清淤时中毒致4人死亡,工人意外伤亡谁负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
新华社广州5月27日电:广东省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7日通报,该区26日发生一起工作人员下井清淤作业时不慎中毒事件,4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仍在治疗中。
通报称,26日10时35分,江门市江海区接报,该区礼乐街道五四村有人掉入井内昏迷。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随即到场开展救援,将掉入井内的6名工作人员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
据初步调查,事故起因是6名工作人员下井清淤作业过程中,不慎吸入有毒气体,跌入井下积水导致中毒溺水昏迷。送医后,其中4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仍在治疗中,生命体征平稳。
工地上工人死亡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两种索赔途径
(1)工伤途径:在事故中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说明受害一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2)侵权途径: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具体应该赔付的内容和赔付的数额法律都有规定。一定要在事故中明确划分责任,无论任何一方责任的大小,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以上两点最终来确定赔付的数额。
2、两种途径应注意的问题
(1)途径的选择
无论是赔付一方,还是受害一方,各自都要考虑好哪种途径对自己有利。因为两种途径的赔付项目和赔付标准不同,以及处理程序上更是不一样的。所以选择不同的途径,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走工伤途径,需要先对工伤进行认定,然后才会进行赔付。如果走侵权途径,需要经过法律诉讼要求赔偿。
(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方式
现实中有很多人在签完赔付协议后又反悔了,之后又到法院去进行起诉。因此,在签完协议前,去法院调解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程序,才是最好的方式,这样能防止当事人反悔,从而引起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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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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