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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3-09 09:02:15 人浏览

导读:

每个人的一生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的存活下去,在人的生命周期期间也可能会被各种各样的病痛困扰,那么许多人为了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都会购买人寿保险,那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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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二、保险合同争议解决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三、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 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 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 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那么可以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为了减少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最好是保险经纪人与购买人能够互通有无,详细了解情况。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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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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