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的法律时效怎么认定
导读:
关于担保函的法律时效,需要明确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1.主合同必须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才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必定无效。
2.主合同虽然有效,但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可能不合法并被认定为无效。
当然,也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
例如,企业之间借贷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本来可能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由于从合同自身原因已经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享有权利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债权人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函的法律时效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在担保方面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在法律快车上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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