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导读:
1.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要求当事人必须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一方存在过错,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时,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相对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了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
4.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人的损失必须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1.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先合同义务,不得违反。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具有可归责性,即违反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能构成可归责的行为。
3.对于故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同样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无过错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总体上讲,缔约过失责任仍以过错为要件。
1.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的一般原理,即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因此,没有损害事实便无法产生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中的“利益损失”范围存在不同观点。
但一般认为,这种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3.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即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则不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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