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导读: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主要指的是那些在农村地区生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些人员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之一,因此国家对他们提供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基本的养老、生活和医疗保障。特困人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进入专门的供养机构,如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获得必要的食物、住房、医疗保健等服务。
此外,特困人员还可以接受教育和社交活动的机会,以促进个人发展和融入社会。
法律快车提醒您,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以下是详细介绍: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120元/人,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800元/人。
2.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300元、100元。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1.无劳动能力: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5)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通常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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