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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30 00:55:48 人浏览

导读:

解读《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运营规范和乘客权益。本文梳理了驾驶员要求、经营权期限调整及乘客与驾驶员的权责,更多细节,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昌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为保障服务质量和道路安全,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

1.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年龄上限为60岁,且在过去3年中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驾驶员还需通过包括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方面的考试,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二、经营权期限调整

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配置,新条例提出了重要调整。

1.经营权由原先的8年修改为5年,并且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2.若需延续经营期限,需在期满60日前重新申请,并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3.在经营权有效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随意终止服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经营,必须提前30日通知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管理,保证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乘客与驾驶员权责

条例强调了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中,乘客与驾驶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携带完备的证件和行驶证,不得在车内吸烟,且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2.对于违规行为,如故意绕行或不使用计价器,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3.同时,若乘客携带违禁品或在车内行为不当,驾驶员则有权拒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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