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需给补偿吗?
导读:
当职工无法胜任工作并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其中包括:
1.单位需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2.如果劳动者经过这些努力仍不胜任,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包含三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时,除了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外,还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这包括: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
2.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协商变更无果等情况。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才是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规定的医疗期内辞退职工,这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的情况下,法律提供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手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帮助劳动者在面对被辞退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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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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