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合同纠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25 00:36:58 人浏览

导读: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本文将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相关法律依据,助您深入理解这一法律概念。探究更多,请关注小助手法律快车。

一、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违背了《民典》第五百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如此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即使合同未成立,也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若因此造成损失,应赔偿。

3.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合同未最终成立,当事人也需对其在订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三、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时间、性质、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限度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1.时间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

2.性质上,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赔偿范围上,前者旨在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恢复到原先状态,后者则是为了使受害方获得期待利益,仿佛合同得到了完全履行。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上,违约责任赔偿不得超过可预见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这一限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