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导读:
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果超出其份额的,可以追偿另一担保人。一般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利息,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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