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区别
导读: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区别是构成的罪名不同。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法律快车提醒您,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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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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