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需要负网络侵权责任
导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负网络侵权责任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1.网络性。在这种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体、工具和场所。
2.全球性。侵权主体可以是全球性的侵权客体也可以是全球性的。
3.漫延性。
4.非身体性。非身体性是指网络侵权行为在侵害人身权时,只会造成对被侵害人精神上、隐私权上、名誉上等的侵害,一般不会造成对身体上的直接侵害。
5.智力性。智力性主要是指要能利用网络来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首先必须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具备娴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复杂性。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为司法机关解决这类纠纷案设置了许多障碍。
7.公共性。由于网络侵权通过网络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网络侵权也必然具有公共性。
法律快车提醒您,网络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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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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