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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否需要确保胎儿继承所属的遗产份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8 18:52:25 人浏览

导读:

一般情况下,遗嘱是需要确保胎儿继承所属的遗产份额。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遗嘱无效的情形一般包括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主体不合要求以及遗嘱被篡改等情况。

  一、遗嘱是否需要确保胎儿继承所属的遗产份额

  遗嘱应为胎儿保留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定继承办理。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

  如下情形下遗嘱是无效的:

  1.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2.处分了别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3.串改和伪造的遗嘱,被串改和伪造的部分无效;

  4.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哪些情况下无法进行遗嘱公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的情况如下: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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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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