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
导读: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人是无权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
破产和解在如下情况下发生:
1.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2.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3.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4.会破产和解发生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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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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