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导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
2.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部分股东注册资本归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现场使用权等,验资完成后,将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抽资。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短期内以分配
5.利润名义提取出资;虚增非货币资产。提取货币出资,对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补偿,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6.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抵押担保。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快车提醒您,抽逃出资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构成该罪的,可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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