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归属问题应如何解决
导读:
子女的探视权是父或母一方固有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即有探视权,在法律上叫做探望权。根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起诉探视权所需的证据如下:
1.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据,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生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且子女未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需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证明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需提交双方已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据;
2.养育子女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孩子的探望都会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若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或规定履行,则无探视权纠纷。
法律快车提醒您,关于探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探视的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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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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