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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6 18:57:40 人浏览

导读:

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范围内。公司住所地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如果无法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享有管辖权的是公司注册地的法院。

  一、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哪个院范围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解散需要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条件如下:

  1.陷入公司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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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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