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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6 00:43:41 人浏览

导读:

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因此而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损失是按照受损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的。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一般有原物返还等。

  一、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没有正当理由获得的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有几种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损失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损失按对受损失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例如拾得1000元的,不当得利损失就是1000元。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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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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