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赔偿问题
导读:
1.侵犯版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服务提供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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