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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03 11:35:29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男方不同意的,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给孩子更改姓名的,如果孩子尚未成年,更改姓名时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孩子已经成年的,则可以自行决定姓氏的更改。当事人更改姓名的,需要本人持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给孩子改姓需要征求父亲的同意,如果父亲不同意,那么就不可以擅自改随母亲姓。如果已经更改了,需要更改回来随父亲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父母一方想给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

  二、离婚夫妻孩子抚养问题怎么办

  1.孩子归女方的情形: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孩子归男方的情形:

  两周岁以下子女经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可随男方方生活,但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女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随女方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归属,优先考虑的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其它应考虑情形:

  (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后抚养费如何分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抚养权的可以直接通过双方达成协议即可变更,可以在变更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若双方无法达成抚养权变更的协议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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