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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权纠纷案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02 18:08:46 人浏览

导读:

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权纠纷案由是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快到期的债权,并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一、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权纠纷案由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院起诉,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确立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1.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

  2.基于侵权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3.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自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人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

  三、代位权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阶段

  首先债权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会在7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补充。

  2.庭前准备阶段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原告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后会向双方送达限期举证通知,此时,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3.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时,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随后,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审判人员发问、相互发问,最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各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最后意见,庭审结束。

  4.裁判阶段

  案件经过审理后,审判人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结果。随后送达裁判文书,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如放弃上诉,则上诉期届满,裁判文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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